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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高考单科科目 |
考生性质 |
单科成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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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
外语 |
普通类 |
≥110分 |
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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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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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语 |
外语 |
普通类 |
≥90分 |
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或俄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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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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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外语 |
普通类 |
≥110分 |
涉外法治人才方向;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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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工程 |
数学 |
普通类 |
≥7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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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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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应用数学 |
数学 |
普通类 |
≥9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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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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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计算科学 |
数学 |
普通类 |
≥9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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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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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 |
数学 |
普通类 |
≥9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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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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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数学 |
普通类 |
≥9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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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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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 |
数学 |
普通类 |
≥80分 |
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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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数学 |
普通类 |
≥9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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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类(选考外语) |
≥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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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动力工程 |
数学 |
单列类(选考外语) |
≥5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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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科学与技术 |
数学 |
普通类 |
≥90分 |
-- |
第二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当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所有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或大学俄语(非零基础),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或无俄语基础的考生慎重报考。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报考我校俄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考生的美术学与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填报我校。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以报考考生的高考文化课考试与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为依据,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占比70%,专业成绩占比3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文化成绩÷生源地高考文化满分×70+专业成绩÷生源地统考专业满分×30。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也相同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可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新疆大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与学分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政策。
学年制学费现行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传播学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38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新疆大学与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对口支援学校学习期间,执行对口支援学校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减”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育人体系,全方位服务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对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法缴费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学生入校后缴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可根据资助政策相关要求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
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录取期间)
传真:0991-8586161 邮箱:xjuzsb@163.com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新疆大学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和监督,监督电话:0991-8581939
新疆大学网址:http://www.xju.edu.cn
新疆大学招生迎新网:http://welcome.xj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