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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大类 |
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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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分科高考省份 |
“3+3”高考改革省(市) |
“3+1+2”高考改革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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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试验班 |
文科 |
不限 |
历史/物理+任2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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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试验班 |
文科 |
不限 |
历史/物理+任2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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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科试验班 |
理科 |
物理+化学+任1门 |
物理+化学+任1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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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管学院、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数据科学学院、医学院均将增设本硕贯通培养计划,具体可见大学后续发布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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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乐类本科专业招生方案:按专业(招考方向)招生,具体方案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4年音乐类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其他招生类型
(一)广东、浙江、上海、山东、福建及江苏6省(市)开展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具体招生录取详见以上6省(市)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二)音乐类招生录取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4年音乐类本科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含文科类、理科类、历史类、物理类、综合改革类)分别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二本合并省市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院校投档的省(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课程以英文授课为主,高考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及以上,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辽宁、河北、福建、江苏、湖北、湖南、重庆、黑龙江、安徽、江西及贵州新高考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地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学费: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生•学年。
住宿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生•学年。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各类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相关政策可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4273500
传真:(0755)84273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cuhk.edu.cn
招生网址:https://admissions.cuhk.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84273673
电子邮箱:admissions.appeals@cuhk.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授权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