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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2025-05-16 返回列表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在省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省评卷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的准确性。

  第五条 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评、漏阅等;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正确等方面。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核范围之内。考生不查看答卷。

  第六条 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6月27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成绩)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应届毕业生也可在当时报名参加高考的报名点办理)。复核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第七条 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6月28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通过“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招生成绩复核申请程序”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省评卷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7月1日前反馈给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安排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如果复核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的复核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9日起实施,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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